2006年5月7日,星期日(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噪音造成他人损失应否赔偿

何先生问:
  前年我投资十多万元开办了一个养殖场,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去年8月份刘某在距养殖场不到100米处开办了一家板材加工厂,该厂的机器一开就发出刺耳的声音,我养的鸡听到后都惊恐万状,产蛋率逐日下降,给我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我要求刘某搬迁并适当赔偿我的损失,他却提出板材加工厂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合法成立的,其排放的噪音也不超标,因此既不同意搬迁也不赔偿我损失。请问我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
  本报作答: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排污达标仅是排污者不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的依据,并不意味着对周围的环境没有污染,即不能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也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刘某想要免除自己的民事赔偿责任,就要举证证明你的蛋鸡产蛋率下降并非是因他的工厂的噪声造成的,否则他就要承担赔偿责任。